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勇,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410957879。
被告张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81号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杨震,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乙、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顾 崴
书记员:付春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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