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志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
被告于某,系被告张某乙之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恩亮,孟村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乙、于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志伟、被告张某乙、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恩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丈夫张洪忠死亡后,儿子张吉烁现在二被告处。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将儿子交付原告抚养。
被告张某乙、于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张洪忠死亡后,原告将两个儿子交给被告抚养。由于工伤赔偿问题,原告领走了原告的小儿子,主动放弃了对大儿子张吉烁的抚养。考虑原告和死者的感情,原告应允许由二被告抚养其子张吉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的丈夫、二被告张某乙、于某的儿子张洪忠于2012年5月30日死亡。原告之子张吉烁系原告与二被告之子张洪忠于2007年12月10日所生,现在二被告处生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系被抚养人张吉烁的法定监护人、抚养人。原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是法定的。故原告诉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乙、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原告张某某之子张吉烁交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旭东
书记员: 宣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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