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周秀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
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米某某
郝某甲
郝某乙
王某甲
王某乙
高某甲
高某乙
张某丙
张某丁
原告张某某,农民。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秀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法定代理人米某某,河北宁纺集团职工。系被告刘某某母亲。
被告米某某,河北宁纺集团职工。
被告郝某甲,农民。
被告郝某乙,农民。系被告郝某甲的父亲。
被告王某甲,农民。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农民。系被告王某甲的父亲。
被告王某乙,农民。
被告高某甲,农民。
法定代理人高某乙,农民。系被告高某甲的父亲。
被告高某乙,农民。
被告张某丙,农民。
被告张某丁,农民。系被告张某丙的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刘某某、米某某、郝某甲、郝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高某甲、高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卓凡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卓凡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卓凡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卓凡负担。
审判长:刘硕
书记员:马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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