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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刘某
崔援朝(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崔援朝,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实体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实体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杨桂玲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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