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
马某
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张某乙
原告张某甲,农民。
原告马某,农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马某与被告张某乙解除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马某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文堂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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