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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诉张某丙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甲
王君法(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张某乙
张某丙
吕某某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君法,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乙。
被告: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世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委托代理人王君法、原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张某丙辩称:同意二原告继承三分之二的份额。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案外人张某丁、史某某的子女,在案外人去世后,对案外人的遗产均具有继承权,二原告要求与被告共同继承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告主张继承三分之二的遗产,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予以支持。遗产范围房屋中正房5间,配房4间,院内西边小平房双方无争议,但原告主张的与邻家共同拥有的一颗槐树因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应当另案处理。在本案调解期间,双方对遗产如何分割处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待本判决生效后,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共同继承案外人张某丁、史某某的遗产房屋正房5间,配房4间,院内西边小平房。
二、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对上述遗产均继承三分之一。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各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案外人张某丁、史某某的子女,在案外人去世后,对案外人的遗产均具有继承权,二原告要求与被告共同继承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告主张继承三分之二的遗产,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予以支持。遗产范围房屋中正房5间,配房4间,院内西边小平房双方无争议,但原告主张的与邻家共同拥有的一颗槐树因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应当另案处理。在本案调解期间,双方对遗产如何分割处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待本判决生效后,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共同继承案外人张某丁、史某某的遗产房屋正房5间,配房4间,院内西边小平房。
二、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对上述遗产均继承三分之一。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各负担20元。

审判长:王世宁

书记员:张正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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