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
屈英彩(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白东强(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张某乙
张某丙
张某丁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屈英彩、白东强,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乙。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
原告张某丙。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
上述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屈英彩,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白东强,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被告张某丁抚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温幸临
书记员:郝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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