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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甲
张某某
封美全(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张某丙
张某丁
张某戊
张某戌

原告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封美全,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丙,男,1963年生,汉族,平山县平山镇东冶村人,住本村。
被告张某丁,男,1967年,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张某戊,男,1969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张某戌,女,1962年生,汉族,住平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戌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霍莉

书记员:曹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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