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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某与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玉福
张凤英
张玉深
黄建文(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王立东(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张玉臣
张凤莲
张秋

原告张玉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510701003X),汉族,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退休干警,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七中楼3楼3单元302号。
原告张凤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开滦第二小学退休教师,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南工房32楼3单元12号。
被告张玉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唐山市物资回收总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南工房21楼1单元8号。
委托代理人黄建文,男,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东,男,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开滦林西矿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东工房125楼4单元3号。
被告张凤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电厂楼新楼付1楼1门7号。
被告张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林古里合作工房17楼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福、张凤英与被告张玉深、张玉臣、张凤莲、张秋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福、张凤英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福、张凤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福、张凤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张玉福、张凤英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福、张凤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福、张凤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张玉福、张凤英负担。

审判长:王婧
审判员:张宁
审判员:肖峥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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