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2020年6月10日本院审查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6月1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擅自雇佣农用四轮带旋耕机将位于靖边县**镇**村南梁小组(小名:南大洼)林地大面积毁坏并种植了玉米、西瓜等农作物,经聘请西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鉴定张某某的毁林面积为3.5407公顷(53.1105亩),现场原有植被主要有杨树、柠条、沙蒿等杂草,地类均为未成林造林地,林种为无林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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