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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赵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任会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张某某,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
法定代理人张雪彦,住河北省藁城市丘头镇。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任会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住正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负担362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负担362元。

审判长:闫建霞
审判员:朱爱军
审判员:孙晓阳

书记员:王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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