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诉薛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吴畏(黑龙江天钟律师事务所)
薛某某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
委托代理人吴畏,黑龙江天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
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吴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女孩由原告抚养,因女孩已随原告生活,原告抚养对女孩的健康成长较为有利,故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当给付抚养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女孩薛汭彤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薛某某每年给付抚养费3,600.00元,自2013年12月起,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女孩每年抚养费3,600.00元至女孩独立生活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女孩由原告抚养,因女孩已随原告生活,原告抚养对女孩的健康成长较为有利,故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当给付抚养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女孩薛汭彤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薛某某每年给付抚养费3,600.00元,自2013年12月起,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女孩每年抚养费3,600.00元至女孩独立生活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冷国明
审判员:李云华
审判员:吴国珍

书记员:沙广禄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