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杨贤(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耿某某
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西青区。电话:188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杨贤,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现住承德市隆化县。电话:159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耿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洪洋
书记员:刘志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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