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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石家庄市藁城某某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石家庄市藁城某某人民政府
梁丽英(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某某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金峰,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梁丽英,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藁城某某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藁城某某人民政府的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藁城某某人民政府的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利华

书记员: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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