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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唐山上善药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侯忠印(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唐山上善药房有限公司
曹春雨(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忠印,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上善药房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124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春雨,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山上善药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忠印,被告唐山上善药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春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唐山民乐医药商场有限公司代缴40万元房租一事有唐山民乐医药商场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为依据,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唐山民乐医药商场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后,其权利义务应当由变更后的法人即唐山上善药房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故唐山上善药房有限公司应对唐山民乐医药商场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上善药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垫付的房屋租金人民币40万元。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唐山民乐医药商场有限公司代缴40万元房租一事有唐山民乐医药商场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为依据,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唐山民乐医药商场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后,其权利义务应当由变更后的法人即唐山上善药房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故唐山上善药房有限公司应对唐山民乐医药商场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上善药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垫付的房屋租金人民币40万元。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张莉
审判员:于洋
审判员:李洪斌

书记员:张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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