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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2月17日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自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26日、自2020年2月26日至3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安徽璟泰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和芜湖县艺凡铜业制品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向芜湖艺凡铜业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票面金额2597818.02元,税额441629.02元,税款已由李某某(已判决)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皇甫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云

2020年5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芜湖市经济开发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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