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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8〕1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本市碑林区****号,2012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5月9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莲湖区纸坊村202路公交车站,乘人多拥挤上车之际,盗窃被害人张某甲装在裤子右侧口袋内白色小米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将所盗手机销赃,所获账款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77元。

2、2018年9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火车站42路公交车站,乘人多拥挤上车之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装在裤子右侧口袋内黑色华为荣耀V9手机一部,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69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两次在公交车站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46元,其中一次盗窃系犯罪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天舒

二0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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