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赵哲,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代理人:王某某(系被申请人张某甲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代理人:张术琦(系代理人王某某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申请人张某某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张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某某为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后,发现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31日间因脑出血入住牡丹江医学院红旗医院手术治疗,出院后又经牡丹江市中医院康复治疗,病情不见好转,现被申请人出院在家仍昏迷不醒,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平常由妻子及儿子照顾。被申请人代理人称,无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被申请人因突发脑出血被送往牡丹江医学院红旗医院治疗,后经牡丹江市中医院康复治疗,出院后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经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牡精医司鉴所【2018】法精鉴字第038号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证实:1.张某甲目前患脑损害和功能紊乱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2.张某甲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代理人王某某委托其儿子张术琦全程参与了司法鉴定活动,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申请人张某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张某甲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患脑出血致生活不能自理,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被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代理人全程参与了司法鉴定活动,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因此,本院应当依据司法鉴定结论,依法做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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