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白某某
张某某
原告:宋某某,农民。
被告:白某某,年龄不详。
被告:张某某,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跃文
书记员:何瑞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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