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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白某某
张某某

原告:宋某某,农民。
被告:白某某,年龄不详。
被告:张某某,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跃文

书记员:何瑞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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