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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社会团体负责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5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20日变更羁押措施,同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社会团体负责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至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组,在群名为“群聊”微信群内推送名叫“**”的赌博链接,以“推牌九”、“跑得快”、“牛牛”、“二八杠”的方式接受群内成员投注,组织群内赌博人员达10余名,赌资数额为74457.58元,非法所得金额为3967.77元。

2019年9月份中旬至10月份初,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组,在自己组建的微信群内推送名字叫“**”的赌博链接,以“推牌九”、“跑得快”、“牛牛”、“二八杠”的方式接受群内成员下投注,组织群内赌博人员达10余名,赌资数额为58240.69元,非法所得金额为4657.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陈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某、陈某甲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以盈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志锋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清丰县****村;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清丰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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