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80********,汉族,高中文化,景县**局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现住景县县城**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19年11月29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在景县东苑小区北约100米处开始驾驶车牌号为鲁N****黑色迈腾轿车回**小区,在该小区大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7.69mg/100ml。
案发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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