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边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9*******17,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乡****单元楼新*号楼*单元*号,现住陕西省靖边县杨桥畔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AL*****红色别克小型轿车从靖边县能化园路口“兄弟三道菜饭店”门口出发,准备前往杨桥畔镇***,车沿靖边县能化园区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段时,被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能化园区中队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醇浓度为117.0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振嵩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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