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黄某
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黄某,男,汉族,现30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余春明
书记员:李国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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