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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馆陶县人民医院、馆陶县社会保障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慧,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明,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馆陶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馆陶县馆陶镇文卫街**号、106国道路西青兰高速公路南一公里。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民,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馆陶县社会保障中心,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西段。法定代表人:李树军,该单位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周,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馆陶县人民医院、馆陶县社会保障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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