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归灵根。
被告:陶某某,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涌,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陶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被告陶某某系被继承人陆铭之与案外人陶美华所生之子。原告张某某与被继承人陆铭之于2012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于2018年5月12日死亡,被继承人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生前未留遗嘱,也未收养领养其他子女。被继承人生前遗有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继承以上遗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原告张某某继承,继承后上述房屋产权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原告张某某应支付被告陶某某房屋遗产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应于2019年2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20万元,于2019年3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20万元,于2019年4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20万,于2019年5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20万元,于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20万元,如原告任一期逾期支付,被告有权将余款一并申请执行,被告陶某某应于收到全部房屋折价款后一周内配合原告张某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被继承人陆铭之(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在上海银行大华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的存单余额及利息均归原告张某某所有;
三、被继承人陆铭之(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在上海银行大华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内的余额及利息均归原告张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人民币3795元,被告陶某某负担人民币310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21日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 悦
书记员:李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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