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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钱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194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玲(原告之女),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钱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常  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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