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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丽,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2020年5月19日,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唐军花

书记员:李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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