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白某甲
司文玉(隆化县汤头沟镇法律服务所)
白某乙
白某丙
白某丁
白某戊
白某己
白某某
白某某
原告张某某,住隆化县汤头沟镇大沈屯村。
委托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白某甲,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司文玉,隆化县汤头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白某乙,住隆化县。
被告白某丙,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白某丁,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白某戊,住隆化县.
被告白某己,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白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白某某,住隆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翔宇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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