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王某
刘岩伟(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毛振乾(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岩伟、毛振乾,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雪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岩伟、毛振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旧机动车辆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认定其效力。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协议付清了车款,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车辆交易才能认定为完成。被告拒不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构成了违约,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旧机动车辆协议书》有效;车牌号为冀A×××××的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应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买卖旧机动车辆协议书》有效;
二、车牌号为冀A×××××,车架号码为xxx,发动机号为xxx的路虎车归原告张某某所有;
三、被告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96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旧机动车辆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认定其效力。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协议付清了车款,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车辆交易才能认定为完成。被告拒不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构成了违约,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旧机动车辆协议书》有效;车牌号为冀A×××××的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应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买卖旧机动车辆协议书》有效;
二、车牌号为冀A×××××,车架号码为xxx,发动机号为xxx的路虎车归原告张某某所有;
三、被告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审判长:周雪霞
书记员:王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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