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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
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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