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李伟
梁某某
徐宁(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杨滨旭(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伟。
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宁,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滨旭,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计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计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莉
书记员:田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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