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住涞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住涞源县。被告:王某某,男,住廊坊市香河县。被告: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东道31号。法定代表人:魏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