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军
书记员: 秦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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