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鲁维新
书记员:杨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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