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工人,住河北省秦某某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候玖辰,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司机,住河北省秦某某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洪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0171964K。
公司地址: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69号。
委托代理人孙大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强,男,1982年11月1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秦某某市卢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景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故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权益。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阁
书记员:韩小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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