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徐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齐力村齐心701号1室。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沈某、第三人徐建平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张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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