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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甲、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马翠敏(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
张某甲
冯玉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翠敏,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玉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玉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翠敏、被告张某甲、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受被告张某甲、杨某某的雇佣,为二被告开车,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被告称,二被告间车辆有个人经营的,也有合伙经营的,司机有的是张某甲雇佣的,有的是杨某某雇佣的。但二被告并无证据能证明其个人独立经营事项与合伙经营事项间区别开来,故所欠原告工资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二被告未提供与原告间工资结算账薄等资料,以证明所欠原告工资实际数额,故对原告所述工资数额予以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甲、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劳务费12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受被告张某甲、杨某某的雇佣,为二被告开车,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被告称,二被告间车辆有个人经营的,也有合伙经营的,司机有的是张某甲雇佣的,有的是杨某某雇佣的。但二被告并无证据能证明其个人独立经营事项与合伙经营事项间区别开来,故所欠原告工资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二被告未提供与原告间工资结算账薄等资料,以证明所欠原告工资实际数额,故对原告所述工资数额予以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甲、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劳务费12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文斌

书记员:刘明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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