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1961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军,男,牡丹江市东安区花园社区居委会推荐。
被告:张某某1,女,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军,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光,黑龙江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1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欲与被告张某某1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原告张某某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4250元,余款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有梅
书记员: 樊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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