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人,住本村。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与星光路交汇处星光城市广场商务办公楼荣富中心2001号。
主要负责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该公司职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平某某、李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书光
书记员: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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