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理人初某
宝某某青草地幼某某
左某某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法定代理人初某(系原告生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某某。
被告宝某某青草地幼某某,法定代表人刘丽华,现住宝某某。
被告左某某,男,汉族,现住宝某某。
被告
法定代理人左某,男,汉族,现住现住宝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宝某某青草地幼某某、左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白春生
书记员: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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