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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琪(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3)里民三初字第1929号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员。
委托代理人王琪,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1966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被告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更名手续的情况下,房产部门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亦可以按照相关程序为原、被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被告之间并无争议,而人民法院是解决争议的部门,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张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在被告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更名手续的情况下,房产部门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亦可以按照相关程序为原、被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被告之间并无争议,而人民法院是解决争议的部门,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张某某。

审判长:康广泉
审判员:孙艳杰
审判员:张明伟

书记员:孙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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