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周某某、付甲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艳兰
王肖一(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周修梅
付学江
付国民

原告张艳兰
委托代理人王肖一,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修梅。
被告付学江。
被告付国民。
原告张艳兰与被告周修梅、付学江、付国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世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涂晓玲、田昕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艳兰的委托代理人王肖一,被告周修梅、付学江、付国民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鉴定后,本院委托湖北永业行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因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未作出,原告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6日收到该资产评估咨询报告后,于2014年5月2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艳兰及委托代理人王肖一,被告周修梅、付国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学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登记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周修梅明知其房屋与原告共有,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其与原告共有房屋和原告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一并交给被告付学江、付国民进行房地产开发,这种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属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被告付学江、付国民应当知道其开发的房地产并非被告周修梅一人所有,仍与被告周修梅签订房地产开发协议,进行房地产开发,客观上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因而与被告周修梅构成共同侵权,亦应承担共同赔偿的法律责任。原告的实际财产损失为已拆除的1层房屋市场价值205500元的一半102750元、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89500元的一半44750元、鉴定费及交通费5000元,共计152500元。原告请求赔偿升值空间的财产损失,因未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修梅辩称所争讼的房产归其一人所有,与原告无关的答辩意见,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付学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修梅、付学江、付国民共同赔偿原告张艳兰财产损失152500元,三被告间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艳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5.5元,由原告张艳兰负担9151.5元,被告周修梅、付学江、付国民负担2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的上诉费用,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登记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周修梅明知其房屋与原告共有,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其与原告共有房屋和原告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一并交给被告付学江、付国民进行房地产开发,这种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属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被告付学江、付国民应当知道其开发的房地产并非被告周修梅一人所有,仍与被告周修梅签订房地产开发协议,进行房地产开发,客观上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因而与被告周修梅构成共同侵权,亦应承担共同赔偿的法律责任。原告的实际财产损失为已拆除的1层房屋市场价值205500元的一半102750元、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89500元的一半44750元、鉴定费及交通费5000元,共计152500元。原告请求赔偿升值空间的财产损失,因未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修梅辩称所争讼的房产归其一人所有,与原告无关的答辩意见,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付学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修梅、付学江、付国民共同赔偿原告张艳兰财产损失152500元,三被告间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艳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5.5元,由原告张艳兰负担9151.5元,被告周修梅、付学江、付国民负担2284元。

审判长:廖世长
审判员:涂晓玲
审判员:田昕

书记员:高帮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