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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海平,男,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市业余体校教师,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柴进明,男,河北品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健康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权

书记员:金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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