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刘运发(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运发,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应收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应收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彦文
书记员:朱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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