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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和李某某与原审被告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宏,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波,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刘某某之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琳,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李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2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宏、王新波,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琳,原审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既不提交答辩状并经法院合法开庭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鉴于上诉人在二审提交了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2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奎
审判员 刘红丽
审判员 朱冬杨

书记员:王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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