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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丽,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珊南,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陈,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吉  强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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