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杨如海(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罗某甲
罗某乙
罗某某
徐某甲
徐某乙
徐某丙
原告张某某,女。
原告罗某甲,女。
原告罗某乙,女。
原告罗某某,男。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如海,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甲,女。
被告徐某乙,女。
被告徐某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某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友明
书记员:王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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