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余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余某1的母亲),住山东省滕州市大坞镇东洋汶村十三组922号。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如袁,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余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余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杨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杨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4(系被告杨某2的母亲),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余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4(系被告余某5的妹妹),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张某某、余某1与被告余某2、余某3、余某4、杨某1、杨某2、余某5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余某1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余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余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由原告张某某、余某1共同负担。
审判员:吉 强
书记员:毛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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