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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卢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劲松
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
卢会超

原告张劲松。
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会超。
原告张劲松诉被告卢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劲松的委托代理人杨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会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卢会超向原告张劲松借款4800000元,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原告张劲松向被告卢会超催要借款,被告应当予以偿还,本院对原告张劲松要求被告卢会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会超偿还原告张劲松借款48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卢会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00元,由被告卢会超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22600元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卢会超向原告张劲松借款4800000元,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原告张劲松向被告卢会超催要借款,被告应当予以偿还,本院对原告张劲松要求被告卢会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会超偿还原告张劲松借款48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卢会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00元,由被告卢会超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22600元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审判长:王勇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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