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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张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胡妮(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
张晓琴(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
王某
程长林(湖北天门竟陵法律服务所)
曾旋(湖北天门竟陵法律服务所)
张某甲

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恒,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妮、张晓琴,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无固定职业。
被告张某甲。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张某甲之母亲。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长林、曾旋,天门市竟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张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治华
审判员:肖以智
审判员:李环清

书记员:胡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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